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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广东贸易协议(三) (第3/7页)

监理性质的地方贸易服务协议就酝酿出台了。

    华美香港总督府和大明广东巡抚衙门联合建立一套地方性的贸易合作与服务机制,鼓励东南各省、乃至常年活跃在东海南洋的所有大明海商,将香港或广州作为进出口商品集散地,使两地成为远东最大的贸易中心,两地政府都可从中获得不菲的税收。

    《香港与广东贸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构想,可以说是华美为近一步打造远东国际商业枢纽做出的调整,更是继续加深拉拢大明东南各省海商和广东新兴地主买办集团的合法利器。

    凡从事广东或香港进出口贸易的团体或个人,无论国籍,均可自愿申请协议规定的服务项目。须按照协议规定内容进行相关交易,也就是采用华美国内最常见的“订单合同制”。

    合同范本由华美方面提供并推行,商品交易均以订单形式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每年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以及交割时间和地点。合同以年为单位,一种商品的订单最多可签订五年份。

    这样一来,买卖双方都可以提前预估自己的需求,提前定好价格,保障自己的交易利益。

    广州或香港的地方政府,就专门提供协议定义的合同监理服务。广州番禺市舶司和香港海关都作为协议中规定的合法监理机构,订单合同的采购方有指定选择哪家监理机构的第一优先权。

    一旦申请监理,双方都要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3的监理费以及20的违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之后再归还违约保证金。监理机构拥有合同违约责任的最终认定权,无监理机构的交易行为,均不受官方保护。

    而合同履约认定,也必须出具在广州番禺市舶司或香港海关的完税证明,让交易活动正轨化与合法化。

    由两地官方提供合同监理服务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合同双方有资格在华美东联集团东方保险公司远东分公司香港办事点购买合同违约保险,最多可投保80的违约保险金。凭借监理机构开具的违约证明领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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