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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5:分封制的变化三 (第3/9页)

自由的贸易制度,签约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阻碍;任一签约方与外国进行谈判,达成的任何协议必须经过帝国中央批准才能生效。设立总督、剥夺国君权力的政令实际上已经让藩国丧失了独立地位,《苏州协议》签订后,南洋东北的藩国与中原的省份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第五,……”

    “这一系列政令重新规定了帝国中央与藩属国的关系,形成了新的小帝国联邦的内部制度。”

    “这一时期,第一个被撤藩的海外藩国出现。越藩深深参与到中原战乱,被蜀克王殿下平定。战后越藩已无任何反抗中央的实力,四位王爷又决定给所有藩国一个教训,不仅罢黜圈禁了越王,还完全撤销越藩,设立广南省。”

    “在重新制定了小帝国联邦内部的制度后,帝国中央开始恢复和制定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其他国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汉洲诸国,第二类是西北诸国,第三类是拂菻与天方地区诸国,第四类是小帝国联邦周边的国家。其中和拂菻与天方地区诸国的关系属于世界史,今天不讲;今天讲的是与其他三类国家的关系。”

    “首先解决的是与小帝国联邦周边国家的关系。这些国家有日本、朝鲜、蒙古、青藏高原喇嘛教政权、玛拉(尼泊尔)、不丹、哲孟雄(锡金)、印度、巴基斯坦,以及最特殊的斡罗斯国。”

    “其中,蒙古与朝鲜、日本深深卷入了中原的内乱,蒙古在内乱之初就被忠毅公张子骞控制;日本则趁中原内乱,在将国内的变乱镇压下去后试图进入中原,一度占领朝鲜,还曾出兵攻打辽东,被忠毅公打败。”

    “中原的秩序恢复后,经过反复商议,将蒙古、朝鲜、青藏高原喇嘛教政权收归帝国中央管辖,设立蒙古省、朝鲜省、青海省、西藏省与西康省,但治理方式与藩国类似;恢复玛拉、不丹、哲孟雄的藩属国身份,允许他们成为《苏州协议》的签约国;接受了日本诚惶诚恐的求和请求,也同意恢复这一国的藩属国身份,但不允许日本成为《苏州协议》的签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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