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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回首月中看 (第3/7页)

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据《商君书&8226;境内》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说,秦国这种变法,这种军功制度,彻底打破了往日的世卿制度,从此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制度,不同于旧的份地制。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秦国的军功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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