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 1906章: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第5/5页) 在相应的比价关系。 二来,朝廷支给淮盐引数,则是对商人支付‘转输之费’即脚价的补偿,其盐价当远高于脚价,否则召商运盐恐不能行。 三来,商人转输的‘米’,当是朝廷于陵县、长芦征收积储‘复行秋粮’即‘官米’,并非是商人所购之米。随着开中法的推移,由于盐粮价格悬殊,以及边方实行米粮采买制,才可能出现商人购米,晋商从中获取的好处可以说历代商人中最大的,洪武四年三月即规定‘山东、山西盐课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