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四十章 规则二 (第5/7页)
利的行为
这一点,其实就像是网络游戏之中的bg一样,在游戏之在,最早发现游戏漏洞存在的玩家,多半都是不会举报漏洞的,更多的时候,都是会选择自己偷偷的利用游戏之中的bg来给自己和自己身边的小伙伴们获利,直到官方发现这个漏洞,才会停止这种行为,而官方一般来说,在事后也不会追究太多的责任,如果游戏漏洞实在是太过巨大了,那么充其量也不过回档加全体发补偿而已,针对个体玩家做出的惩罚,往往是非常少的
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从游戏bg的角度上来说,玩家利用bg本身就不算是一种错误,至少从玩家的角色来说,他遵守的是游戏之中的游戏规则,并没有主观修改规则的想法,更多的只是发现了游戏规则,并且加以利用而已!
而同样的道理,现实之中,找到规则漏洞的人,总是能够很轻易的在其中获利,而对于执法者来说,在法律修正之前,这样的获利行为,往往是被允许的做法
只有当法律被修正了之后,一些手法才能够被冠以犯罪的称呼!
就像是传销行为一样,在传销没有被定义犯罪行为之前。传销者的获利就是合法的。哪怕传销者传销的东西仅仅只是一块石头而已。但是只要他能够用自己的方式将石头推销出去,那么就是他自己的本事
然而,当传销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之后,那么传销行为之中的一切获利,也就自然而然属于违法获利,一旦被发现,就是毫无悬念的收缴掉
事实上,无论是什么样的规则。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有漏洞,总是每时每刻都会有新的漏洞产生并且被察觉到!
国家如此,人也是如此!
国家的律法之中,总是或多或少的会有顾及不到的地方,久而久之,就必然会形成疏漏,而这些疏漏本身,往往就会一点点的败坏这个国家的根基
即使执法者不断的修正律法,完善漏洞,但是之前被利用的漏洞。却永远都会存在,久而久之之下。国家就必然会一点点呈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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