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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九百五十三章 所谓人道九 (第2/5页)

诈骗犯获得等同于杀人的罪名

    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如果排除其他的老人的自杀因素的话,那么这种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来说,和故意杀人是没有区别的!

    是的,没有区别!

    就像是高利贷逼人死亡的案件,其实也是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去考虑的

    如果跳楼的人,本身借钱是出于自身的原因,并且明确自己借钱的高利息,那么他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去负责,无论高利贷用什么样的手段去逼迫他,只要不涉及犯罪行为,那么他自己最终跳楼,就是咎由自取的

    不管是他借钱去赌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只要最终是还不出钱,那就是自己的问题

    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这就是属于所谓的自作孽不可活

    而反之,如果借钱本身因为一些圈套,又或者是受到了放贷者的欺诈,那么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如果跳楼自杀的借贷者,在借贷的过程之中,是受到了对方的欺诈的,那么他最终选择自杀,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自己就不是全责了,尽管依然在这个过程之中负担比较重大的责任,但是毫无疑问的,设下圈套进行欺诈的诈骗集团以及高利贷集团,也是必须要为他的死负一定的责任的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的很多事情,其实都是有潜在的因果关系的!

    法律的秩序,使得执法者们几乎很少在在意这些潜在的因果关系,而是单纯从表面上的行为去进行定罪,而这样的定罪,自然而然很容易产生一种犯罪危害本身,和犯罪最后的量刑不匹配的状况

    在很多时候,也会产生量刑过轻或者过重的问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小时候应该有很多人看过不少港台电视剧,其中不少应该也涉及到法庭和审判的相关,尤其是律政相关的主题,法庭之中的唇枪舌剑,往往也是其中的重头戏之一

    而在这其中,很多的案件的宣判,其实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不少的案件之中,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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