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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奴曼曼(08-11) (第26/49页)

  会让你留下证据。」

    「什麽违法,你每天都在做违法的事……」

    「哪有,你见到的和你听说的,我什麽时候做过坏事?」

    「你打我。」

    「那是性游戏,你每个星期都签一次知情同意书,只不过从来不看内容。」

    「……你让人强奸我。」

    「别胡说,你是自愿的。而且你下面的两个洞从来没留下一滴精液,除了昨

    天我的。不过所有人都看到是你主动的,怎麽告也不成立。」

    「就算阴道里没留下精液,也能告强奸吧?」

    「其它证据呢?你的内裤上有精液吗?」

    「我没有穿内裤……」

    「为什麽?是犯人脱的吗?」

    不是,是我一直没穿内裤。「……你以前想用钱买我,这是犯法的。」

    「从来没有,我给你生活费,还有礼物,因为我爱你,这不是性交易。」

    「……把我关在地下室也是禁锢。」

    「那是为了你的安全,白天你可以自由进出,已经不构成监禁了。」

    「那……群交呢?那是违法的吧?」

    「不,俱乐部不公开售票,不能算公开场合,相当於阿弘请我们到他家玩,

    玩什麽都不关别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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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还有……」

    我始终认为先生是为了好玩而做些危险的事,还想提醒他小心,可是绞尽脑

    汁说出来的事情都被他解释过去。

    「这里面的事情早被我们研究透了,」

    先生说:「最重要的是,法律一般只同情突发事件中激烈抵抗的受害者,你

    这种半推半就的长期受害者,加上背景不怎麽清白,告赢的可能性很小。要是你

    动歪脑筋,我还会反告你敲诈……以及散播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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