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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章 现场学习 (第3/4页)

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华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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