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规则 (第5/8页)
赛不能继续的,判犯规者负(犯规者失格)
(第二项)因选手自身不注意而负伤的,判负伤者负(负伤者失格)
(第三项)因双方的偶发性而负伤的情况
1、比赛不成立时(5r制比赛,2r结束时比赛成立;3r制比赛,1r结束时比赛成立)
、淘汰赛:判能继续比赛的选手胜
b、单场赛:判为无效比赛
2、比赛成立时,计算已成立的回合的得分。判得分领先的一方胜。在第3r以后(淘汰赛时第2r后)负伤的,该回合到负伤发生时间为止的记分须加算在内。得分相同的情况下:
、淘汰赛:判能继续比赛的选手胜
b、单场赛:判为和局
3、但是,在淘汰赛中,以点数领先的选手不能继续比赛时,败方选手可得到继续参加比赛的权利
第13条
选手及所属团体负责人不得对评判员的宣告及判定作异议申诉。但可在大会结束后2周内向规则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14条
击倒读秒
1、所谓击倒,是指选手因被攻击而受到伤害,脚底以外部分接触地面的情况
2、即使未受伤害,选手倒下后不能迅速起身的情况亦为击倒
3、选手受明显伤害,主裁判判断其继续受攻击的话情况危险时,即使选手没有倒地,主裁判亦宣告击倒(stdgdo——站立击倒)
4、击倒读秒随主裁判“do”的口令及手势开始进行。主裁判发出“do”口令之后,场内m(??)根据记录员的秒表正确计算的秒数进行击倒读秒。只有主裁判可发出“do”口令
5、获得击倒的选手在主裁判作倒地读秒过程中,必须在中立绳角待机,直至主裁判作出指示为止
6、获得击倒的选手不服从上述指示时,主裁判应中断读秒,确认选手移动到中立绳角后再继续读秒
第15条
-->>(第5/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