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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 (第10/15页)

或流放,或死于狱中,相反,凡跟着秦桧陷害岳飞的,都各有升迁。总揽大权,排除异已。

    当时秦桧既已“挟虏势以要君”,既已能把赵构玩弄于股掌之上,则其权势之伸展和渗透到政治、军事、财政、刑法各个方面。自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单就刑法这一方面来说,则如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于秦桧死后所概括叙述的:

    法寺禁系公事,并不遵用法律,唯视秦桧一时之私意,死则死之,生则生之。笞、杖、徒、流,一切希望(秦桧)风旨。故桧权益重,势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

    秦桧死后不久,在赵构所发布的一道诏令中,对秦桧的擅生杀之权的事也已经加以揭露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1156年1月5日)载:

    诏:命官犯罪,勘鞫已经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后,三省将上取旨。

    这里面的所谓“大臣”,当即专指秦桧而言;所谓“便作‘已奉特旨‘”,实即“假传圣旨”亦即“矫诏”的同义语。在此诏中虽则未将岳飞狱案明确指出,但其必然把这一狱案包括在内,却是断然无疑的。在宋史刑法志(二)当中,就更明确地指出,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冤狱,完全是由皇帝所造成的。其文曰: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脏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云。

    与当时的许多史实联系起来,例如,在岳飞系狱之后,凡要搭救他的,大都是去与秦桧交涉和争辩,上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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