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第2/4页)
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显示,在以法家治国的秦代“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数之,”意思是审讯当事人乃是一个案件的必要前提。秦简中的封诊式一篇,就记载有二十多份庭审笔录。为了能让审讯结果更加精确,古人还发明了“五听”这一绝学,要求审判者问讯时能做到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声音、动作等。可见在古代若是想做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不但要熟读法律条文,还非得练就一手“读心术”不可。毕竟,那个时代,还没有犯罪心理学一说。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本意是保护被告者的权益。法律对口供的强制要求,是对审判者绝对裁量权力的唯一一道防线。但是,机械的规定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古代立法者亦对经审讯后得不到口供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唐宋以后的法典中都规定,在无法得到被告人供认的情况下,可以“据众证定罪”。“众”表示三人以上,也就是说需要凑足三个以上的证人,并且众口一词的指认被告人,才能将其定罪论刑。在大多数连一个证人都不可能存在的案件中,要执行这一规定,这无疑是极其困难的。
清史稿中就不无无奈地提道:“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流以下,不轻用也。”意思是法律虽然有“众证明白”的规定,但一般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要想定罪是极为困难的。诚如斯言,在法律明文规定无言证不得定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不认罪又没有足够的证人,莫说使无辜者蒙冤,就是要将真凶绳之以法也是极为困难的。然而,没有任何难题难得倒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古代的司法工作者自有他们的制胜法宝,那就是刑讯。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
阴魂不散的刑讯逼供
法庭审判不是有奖竞猜,面临牢底坐穿的风险,没有谁会主动认领指控的罪名。因此古代法律允许下的刑讯逼供,就成了当时司法工作者主要且唯一的侦缉方法。
从现存资料看,中国刑讯史最早起源于西周,随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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