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印度公司成立(上) (第3/5页)
角之间贸易的垄断专营权,且垄断权限除非王上和议事会双重否决,否则垄断专营权为无限。
不是每年包税的,因为印度那地方只是听起来富庶,且有包税制度,所以理论上地租和武力征服可以获得巨额的利润。但因为只是听起来却并没有真正获利,因而是以将来百分之十的收益为代价获得垄断专营权,也就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往外拿钱。
至于五百万银币以上的股份限度,则是用地契不动产作为一种变相抵押,而如果是商人出资,这五百万银币就必须是实打实的金钱和流动资金,这就限制了商人和工业资本家们成立第四家海外贸易公司的可能。
公司的股份和南洋公司的社会募集不同;和大荒城移民公司的党产所有也不同;而是规定募集的股份为了便于管理,不以小额股份为目标,最低一股为一万五千枚共和国标准银币。
实际上,这就是相当于一些大家族们什么都没出,但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弄到了垄断专营权。这个专营权的坑先占住,自己哪怕不经营,也不准别人经营。然而一旦有利可图,自己又根本不需要出多少资本,自然会有大商人们选择投资,权利的垄断如同腐肉、大资本如同蛆虫。
陈健在南方闽郡之类成立公司的时候,尽可能把商人们挑选出来,在主导权上绝不让土地食利阶层把手伸进来,但在社会资本上又笼络了一群自耕农和经营性地主作为社会资本的募集者。
只要南洋公司的那百分之六十的空缺股份没有被权利抓紧,南洋公司就是一个和土地家族关系不大的公司。
但这个印度公司,则完全是由土地家族主导、大商人投资、两者联合在一起的巨型公司。两者会有矛盾,但是又很容易同流合污联合在一起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
而且因为最低入股条件为一万五千枚银币和不动产抵押等条件,完全排除了社会资本和中层力量。这不是几十万人口的荷兰非得从民间凑,
五百万银币几个大家也根本不需要什么社会资本,地租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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