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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签名 (第4/6页)

男子、以及获得巨大成就且经议事会裁定认可、在科学之上有所突破之女子,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非在本国出生,但却认可本国之大法规且在闽郡居住三年;且以劳动为生、或置有财产、或娶国人女子为妻、或收养国人孤儿、或抚养国人孤寡、或为闽郡公共支出捐献一百枚银币及以上者参照前一条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非本国男子或女子,但被科学委员会和议事会评定为对人类之发展有巨大贡献者,将拥有本议事会之选举权与被选举前。此评定中,科学委员会与议事会常务成员有一票之否决权。

    第六条:鉴于国人参政之历史过于久远,且暂时不能具备分辨是非之能力,以第五条为标准暂时不予实行。经五年后正式采用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本议事会在五年之内只是暂代不完整之议事会,但拥有议事会之一切权利,并认可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第五条之权利,有重大犯罪、叛国等则终止。

    第九条:本议事会之权力,来自第五条规定之闽郡国人授予,且在保证第一二三四条之前提下在闽郡行驶权力。

    第十条:本议事会所讨论之法律,必须符合共和国之大法规基础;当本郡法规与共和国之大法规冲突时,以共和国大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因本郡发展之特殊性,本议事会有责任与义务完善旧法律所没有的条文,且以试行之目的递交共和国国人议事大会。

    第十二条:本议事会为了本郡之国人需求,有权选拔国家之忽略、新时代所必须而旧时代不存在的公共事务官员。

    第十三条:当公共事务官员之权责与共和国之法定官员权责冲突时,以共和国法定官员为准。

    第十四条:议事会代表与议事会,见附件甲。

    第十五条:郡立法会之会议、职务、以及制定法规之原则,见附件乙。

    第十六条:郡之非国立公共事务官问题,见附件丙。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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