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得失 (第3/8页)
于日常作息、训练和非战争状态的纪律,包括陈文在中午时便开始执行的按照小队吃饭、睡觉和优先下属用餐在内,都在条例的范畴之内,可以说是吃喝拉撒睡没有不管的地方;而从下午开始的训练和绝大多数非战争状态的情况也在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
陈文的条例在刑罚上移除了明军军法中的例如割鼻、切耳、穿箭游营在内的所有肉刑,惩罚的方式也主要由鞭笞和军棍组成,很少有斩首的刑罚。至于他本来打算的包括打扫营房在内的刑罚,则被那三个千总军官认为是有侮辱士卒尊严的倾向,和陈文的条例精神不相符而被取消了。
这让陈文颇有些莫名其妙,当初他准备取消肉刑时以其有侮辱性质为由,被这三个家伙不置可否,甚至暗地里嗤之以鼻,而在打扫营房这个问题上却被认定是有损害士兵的尊严,真不知道是谁在侮辱士卒的尊严?
如果一个军官或士兵正式融入了这支军队的团体之中,那么最为繁复,且占据条例中绝大多数的日常作息条例就基本上不可能被触犯,至于剩下的数量并不多,陈文觉得就是傻子也能记下来,记不下来的挨两次皮鞭或者军棍也会记住的。 trget=”bk”>" trget="bk">ttp://om”>> trget=”bk”>”" trget="bk">ttp://om>”> trget=”bk”>>" trget="bk">om>>>
和条例不同,军法部分很短,包括战争状态的行军、扎营和战场纪律以及一些特殊情况。
而军法部分除了同样移除了肉刑外,与条例的处罚力度截然不同,几乎是全部以斩首的形式出现,少有鞭笞和杖责,尤其是在战场纪律上最为明显。
“临阵,伍长阵亡而所在伍无斩获者,斩全伍;队长阵亡而所在队无斩获者,斩全队;哨长阵亡而所在哨无斩获者,斩全部队长”
这是当年戚家军曾经使用过的军法,被陈文全盘继承了下来。对此,
-->>(第3/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