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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1| (第4/5页)

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亦即与报酬无关的其他对董监的支付,并不需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待选项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报酬”一词的内涵。

    本题中,选项中钱某的年薪,显然属于公司董事的报酬,因此当选。b选项中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是为防止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过错而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设,是一项保障董事利益的支付,所以也应视为董事的报酬,应经股东会会议决定,b当选:而赵某的差旅费是其履行职务所支出和垫付的费用,有权请求公司报销,无需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不在报酬之列,不选。公司为赵某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公司所负的法定义务,同样无需经股东会决议决定,d不选。

    7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参考答案d

    考点公司合并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3条,就公司合并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李四持有35的股权,恰好制约张三所须达到的2/3多数,从而在结果上也就必须经过李四的同意,故选。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b不符合该法定期限的规定,故不选。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换言之,债权人对公司的合并行为并不享有异议权,错误。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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