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三章·六院一部·下” (第4/5页)
原有官员等级制度,以此来确定奥古斯都家族的官员等级制度;古代中国的官员等级制度实在与这个世界相差太大,不易推广啊!
奥斯卡所谓的改良,也只不过是对罗马共和国原有的官员等级制度进行略微的变动而已;对于奥古斯都家族来说,除了最高的家族领袖以外,就是仅次于领袖的六院一部最高长官了。
就算是奥古斯都家族外派的总督,也将是位于六院一部最高长官之下的官员;而正常行省中的五大官员,则是位于行省总督之下的官职,更是受政务部的直接管辖。
此外,同时设置行省总督和行省五大官员的行省,行省总督与五大官员之间是没有统属关系的;也就是说,总督是直接对家族领袖负责,而五大官员却是对政务院负责。
至于能够参与奥古斯都家族核心决策的人中,除了六院一部的最高长官和总督级别的家族成员以外,具有侯爵及其以上爵位的贵族,也可以直接参与奥古斯都家族的核心决策。
当然,这里的侯爵仅是指那些靠自己能力获得侯爵及其以上爵位的贵族;那些依靠自己家族继承侯爵及其以上爵位的贵族,则必须要奥古斯都家族领袖亲自允许,才可以参与决策。
这也是为了确保对奥古斯都家族的有功之臣,可以在离开六院一部以后,继续参与奥古斯都家族的重大事务决策;不过,为了避免将来的奥古斯都家族出现一股强大的守旧势力,奥斯卡也是另外花了一番心思来制约这些家族功勋元老的权力。
虽然说这些家族功勋元老可以凭借自己的贵族爵位参与奥古斯都家族重大事务的决策,但是,他们从始至终都只有建议权,而没有丝毫的决策权。
更为重要的是,奥斯卡在制度上要求每一位退出六院一部,或者卸任的侯爵级功勋元老,必须在离开职务以后立即脱离原有的职权体系,以此来确保家族领袖的权力不受任何的威胁。
这些自然都是奥斯卡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力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不过,奥斯卡可不敢保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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