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处理嫖娼官员(二) (第1/6页)
县委常委会开始讨论**的问题。
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长戴希望详细汇报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
大家开始发言,都说这事弄得满城风雨,不处理不行,但怎么处理,都哼哼哈哈不着边际。
我笑着问纪委书记刘勇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怎么处理?”
“根据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刘答。
我问戴局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公务员**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十二款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列为公务员禁止行为。第五十六条把公务员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么说有六种处分可供选择了?”
“是。”戴局长回答。
我问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文胜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民**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故意漫不经心地说:“事情明摆着,条例明摆着,我们怎么办呢?”
县委副书记、县政法委书记赵程大说:“条例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两人既已认了错,都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我建议,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宣传部长桂学平说:“**之事,闹得沸沸扬扬,如处理太轻,不利于对外宣传,不利于我县精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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