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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撤职?免职? (第3/5页)

作为,乱作为,完全失去民心。民心不可违,必须撤职,必须启动问责机制而后快。人倒了,必须再踩上一只脚,叫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赵书记说:“可能我说的话有些情绪,有些不中听,大家觉得有些逆耳,有些反感。可有些话,我不得不说。在大家眼里,汤吉祥、居如意是头上长疮,脚底流脓,从头坏到脚。可我不这么看,我也不是为他们两人辩护。我们共产党人最讲辩证法,从辩证的观点上看,他们两人并非一无是处,还是有些可取之处的。”

    赵书记说:“譬如,他们长期呆在工作岗位上,维护了党的基层组织和政权的稳定。他们能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避免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乡镇这一级的梗阻。他们能充分依托当地丰富的矿产资源,大力发展地方经济。”

    赵书记说:“当然,大家都提到了,他们对红庙乡的环境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要发展经济,总要付出一些代价的啊。馅饼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一分汗水,一分收获嘛。什么是汗水?就是适度的环境污染嘛。再说了,环境污染并不是他们两人完全的责任啊,难道环保局就没有责任?难道县委、县政府就没有责任?把责任完全推到他们两人身上,是不客观的嘛,也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嘛。”

    赵书记说:“什么是收获,地方经济发展了嘛,农民收入增加了嘛,经济活力显著增强了嘛。”

    赵书记说:“当然了,由青山秀水之地,变成了环境污染之地,的确有些说不过去。我们也需要对外有个交待,有个说法。所以,我还是随大流,赞成他们两人不再担任红庙乡的党委书记、镇长职务。但不能是撤职,不能是撤销他们两人的职务,而是免去他们两人的职务。”

    赵书记说:“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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