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 官养匪(一) (第2/4页)
对两人不忍痛下杀手,这下才知道当初的妇人之仁几乎害了自己,那知县大人一看就知道不是好货,现在被他抓住了自己的把柄,檀道济一不做二不休,直接买通了提刑司的官员及下面的狱卒,在门子俩兄弟的饭菜中下了迷魂药,当夜将两人在狱中下黑手就地处决了。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最高一级叫做路,中级为府、州、军、监,下级为县(包括一些县级的军、监)。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统治者接受了唐代毁于方镇的教训,在地方诸路不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习惯上称为“帅司”。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这种局面持续到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与祥和使上下都误以为王朝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于是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
路分中的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说,一路中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方面割据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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