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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三章 这个人啊,喜欢搞事 (第2/5页)

那些如同饿狼一样的御史可是不会放过这种机会的,哪怕是无法给陈立夫带来什么实际性的定罪,但是一纸弹劾肯定是少不了的。

    因此现在的陈立夫,得避嫌。

    回到了知府衙门后,他也是开始忙着自己的其他事务了,毕竟上海码头公司那边的事,只是他预定的第一把火而已,而实际上这把火已经是烧了起来了,几乎全部有问题的管理层都已经是被抓了起来,哪怕最后无法给他们定罪但也算是把上海码头公司的蛀虫们给揪了出来,而且更关键的是,这个案件已经是开始逐步上报,并且直接引起了上层的注意,尤其是国企部,已经是对上海码头公司所暴露出来的这种新型犯罪事实保持了极大的关注。

    因为他们已经是察觉到了,这种行为可不仅仅是上海码头公司一家的事情,而且有可能发生在所有国企部企业里的犯罪。

    但是,这种企业员工通过自有的权限,利用各种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然而自身却是没有直接从这种合同交易里获得利益的行为,目前大唐的法律是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的,因此很难给他们定罪。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

    国企部那边,已经是开始对几乎所有的国企部企业都是展开了突击式内部排查,同时联络了巡警部的经济犯罪司进行调查。

    如今的法律框架尽管无法对这种行为直接定罪,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和上海码头公司的那群人一样,有着如此明确的防范心理的,只要能够找到他们通过这种合同交易里直接或者间接获益,那么就能够直接以侵吞国有资产罪起诉他们。

    实际上,这些针对官办企业雇佣的员工,还是比较麻烦一些,倘若是国企部的官员,那么就简单多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的话,直接给他们定下贪污受贿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之类的,哪怕是没有找到他们直接受益或者间接受益也不碍事,以为针对官员,还有一条渎职罪呢。

    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妥妥的符合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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