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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一) (第11/18页)

阴毛,并没有露出生殖器;即使看过A片,却也都像「SOD」

    系列打上了马赛克,所以应该算没看过清楚的女性生殖器吧,所以我就举了手。

    干!没想到全班只有我举手,一堆看起来就没牵过女生手的死阿宅掩着嘴用眼睛馀光瞟着我在偷笑。

    我想,这是不是他们故意要阴我啊?「喔,小平太配合了,老师还想说,现在资讯那麽发达,找不到像你这种纯情小处男了咧。」

    老师彷彿发现新大陆般调侃我。

    靠,你又怎麽知道我是处男的!啊,她刚刚有说,她是心理学博士,又是智商185,用看的就知道了─不过,鬼才相信;我想,她是看我一副「宅男」样,用猜的吧。

    「那,小平,请你再到前面来。」

    喔,拜託,又想怎样啦,我嘟着嘴走到讲台附近。

    「请你念一下,95年7月1日生效的刑法新修正条文施行前的旧法,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喔,称性交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那老师请问你,你用你的阴茎插入老师的阴道,算不算性交?」

    老师搭着我的肩膀,像是老友閒话家常般地说出这句极具震撼的话。

    噗,我听到这句,鼻血差点就喷出来了。

    刚刚摸她胸部的馀韵犹在手上,现在她又正经地从殷红的双唇间讲出那麽猥亵的话;拜託,你用学术的讲法好不好?是性器进入,不是阴茎插入,这样太挑逗了,很容易让我联想到AV女优耶。

    「算性交啊。」

    我现在因为老师猥亵的话而脑中一片溷乱,不加思索地只能顺着她的话回答。

    「那你如果违反老师的意愿,以强制力把阴茎插入老师的阴道,是不是强制性交?」

    老师就在我眼前几十公分处提出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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