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 (第18/18页) 然』,固然学生们不是不特定人,是多数人;然而大法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特定多数人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 拙见,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面前作出的裸露行为视为公然(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那跟性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2条〉,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