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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三十一) (第10/16页)

  可惜,早知道一开始就要抢着上台,现在才在跟柯柯逸这杂碎共享老师美丽的身体,真是亏大了。

    看到许晋嘉的龟头把赖X洁的小阴唇顶开,进入阴道的瞬间,我和柯柯逸想的应该都是同一件事,如果那是我的阴茎该有多好?尤其是现在的赖X洁已经不是我们平常开玩笑像在叫嫌疑犯的赖X洁了,她抚媚的神情,温柔的眼波,姣好的胴体,哪裡是平常讲述无聊的宪法理论、各国比较宪法的那个无聊中年大妈,活脱脱就是一个充满诱惑力的雌性动物啊,我好想赶快也抽插她诱人的毛茸茸小穴,然后本能似地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在她体内射出浓浓的精液,即使排柯柯逸后面也不要紧了!「假设我现在的动作完全没有跟许晋嘉串通,如果有串通就变成共谋共同正犯了,我被判的刑责也不会比许晋嘉轻到哪裡;如果我没跟许晋嘉串通,却偶然基于公然侮辱和公然猥亵的决意脱掉赖老师的上衣、撩起她的窄裙、脱掉她的内裤,让她做出这样的动作,这些在刑法上都是轻到不行的小罪;但是许晋嘉发现这个大好机会,在赖老师不及抗拒,我也来不及反应的状况下,就把阴茎插入赖老师的阴道,姑且不论这是趁机性交还是强制性交;造成许晋嘉犯行既遂最大的因素,不是他的犯行─男生要强制性交女生也要付出相当的强暴、胁迫手段。现在造成犯行既遂最大的因素就是我对赖老师做出的动作,我把她的大腿分得那麽开,性器官完全失去隐蔽,才会被许晋嘉轻而易举地进入身体。这样难道要论及我帮助犯的罪责吗?」

    嗯,客观上来看这确实是个强制行为,虽然陈老师没有性交的故意;但是许晋嘉确实是因为这样才轻易违反老师的意愿性交成功,不把陈老师关几年教训一下好像也说不过去,啧啧,两难。

    「所以大家要瞭解,帮助犯的认定必须具备『双重故意』,意即:1、行为人有对于正犯特定不法行为提供助力的决意,蔡墩铭老师称为『共犯故意』;2、促使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既、未遂的决意。

    蔡老师称为『构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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