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34 (第8/14页)
老师柔软的器官开口,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让我的龟头插入了她的体内,顶开一层层的潮湿嫩肉,直入她温暖的深处。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
老师突然转头,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么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
咦?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么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
」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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