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46 (第7/13页)
在地上。
「不用!不用!我知道错了。」说着我就要去扳开老师的双手,看能不能藉由老师双乳的刺激让我的心跳早日冲破160大关。
「你干邱涵瑀的时候连她胸罩都没脱,现在好意思来脱我的喔?」哇咧,那真的有点高难度了,老师根本就是要站在跟邱涵瑀同样的基础上,测试看我到底爱哪一个比较多嘛。但是她忽略了一个因素,我会干邱涵瑀干得那么起劲,新鲜感佔了很大的比重啊!
虽然老师的身体我已经用过很多次了,但坦白讲这样完美的身段我怎么可能会玩腻啊,何况她也是我第一个女人,我不可能爱邱涵瑀的肉体比她更多;但是上午那与邱涵瑀第一次的交合又确实那么让人回味再三,我不知道要怎么样才能让我的快感凌驾于那次性交之上!
「加重结果犯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五点:1、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基本犯罪。例如你现在基于强制性交的故意干死老师。哼,我看是比较难了。即使老师没死,你强制性交的行为还是成罪。」老师一边享受我在她体内的进进出出,鼻子却故意哼了一声,嘲讽我这样的程度是干不死她的。
「至于成立基本犯罪,也不以既遂或未遂为必要,有可能还在强制手段进行、性交行为还未既遂时,被害人已经重伤或死亡,这样子还是成立刑法226条;另外我国立法仅强调行为人的故意犯罪,不像德国还有过失犯的加重结果犯,例如『失火致死罪』,我国的加重结果犯都建立在主行为故意的前提上。」我把老师的双腿往她的身体折,让我的阴茎可以干得深一点,不过不管我怎么故意用力冲刺,老师总是连一声浪叫都不肯发出,还是故作镇静地讲述关于加重结果犯的内涵。
「2、客观上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结果。例如强制性交的所谓『性交』,只要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器具进入性器或肛门,或以性器进入口腔等即为已足,如果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就是基本构成要件以外之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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