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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吃人的封建社会 (第4/4页)

现实。

    北宋时期,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遇到正直的官员会以杀人罪论处。而遇到一些狗官,只要地主使点银子,有的甚至只是赔点钱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配到邻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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