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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章 声势! (第4/5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长韩博,下面由我给各位观众宣布雨山县人民法院、雨山县人民检察院、雨山县公安局、雨山县司法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敦促各类犯罪在逃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今年9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21日止,我县政法系统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打黑恶、扫毒害、追逃犯、治乱点’专项整治行动。”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切实给违法犯罪分子及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限令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服刑脱逃的罪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1月21日止,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犯罪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随后本人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凡是能够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视立功的大小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四、主动投案自首人员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不予起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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