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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我们中出了一个叛徒 (第3/5页)

。原来毛病出在这儿啊。”爱德华终于想明白了。

    米国司法非常喜欢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被告认罪,检方降低罪名,法官乐得放松,也能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通常不管案子大小如何,检方都会试图通过厅外和解来获取更多利益,比如让被告当当污点证人或者追回更多赃款啥的,这比在法庭硬碰硬来的更加实惠。

    米国检察官有个指标叫定罪率,顾名思义,这是考核检察官能力的重要指标,被法庭判决有罪的案件此检察官参与上诉的所有案件,比值越高说明此检察官效率越高。

    由此就更加助长了庭外和解的风气,上法庭要判10年,庭外和解判5年,都在检察官的记录里都是“有罪”,不会影响定罪率,但反过来可以节约极其巨大的时间和资源,然后可以用来去调查起诉更多。

    如此,只要智力正常的,都会尽可能选择庭外和解而不是上法庭,正常情况下,米国案件中90%是会庭外和解。

    律师对此也挺喜欢,毕竟帮着被告把刑期减少,那也对的起律师费了,大家省点事情,不是很好么?

    但这次,显然不一样。

    如果从被告中有叛徒的角度去考虑,那么之前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

    打个比方:

    假设谢尔顿是告密者,那么他可以供出所有的犯罪事实以及辩护策略,对所罗门而言这比单独或者集体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所能获取的更多,自然没必要多此一举。

    因为

    若是单独和谢尔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反而会引发其他两个被告的猜疑,让他们在法庭上联手对外,这是法官和检察官都不愿意看到的。

    如果同时和三个人都达成协议以迷惑其他两个被告呢?

    理论上可行,但耗费的功夫太大,而且付出的司法成本也太高,原本偷偷摸摸谢尔顿一个人减刑5年就足够了,现在三个人一起来每人减刑五年。

    这样罪犯受到的惩罚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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