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网址改成为 m.011bz.cc 请牢记

第1188章 另辟蹊径 (第2/5页)

姓头上,引发了基层人民大范围的不满,影响了统治的基础。

    其次,公田法赎买的对象是官户超标之田,定下的标准是一品限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为五顷。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的均田地的法子来限制大地主隐瞒偷逃税款,保证军需。然而这个法子直接涉及到官僚地主的利益,把那些士人、大地主们得罪的厉害了,因此公田法遭到朝野持久而殊死的反对。以致把大地主阶级、中小地主阶级、上层农民和少数无地的佃农都卷了进来,方方面面都失尽人心。

    再次,在推行公田法中,操作上用人不明,方法不当,实际上把公田法的推行变成以变相的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土地所有权,所以名为回买,实为强夺。当时浙西上等良田的地价是每亩四百贯,初行公田时,规定对租额每亩一石的良田给以二百贯补偿,已经只是市价的一半。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仅给四十贯,还都是无人购买的度牒、告身和形同废纸的会子。

    凡经回买的公田,名义上按租额高低给以经济补偿:租额一石以上的,每亩为二百贯;九斗的为一百八十贯;八斗一百六十贯,以下依次类推。但补偿的并不是现钱,买公田五千亩以上者,给银半成,官告五成,度牒二成,会子二成半;五千亩以下者,给银半成,官告、度牒各三成,会子三成半;一千亩以下者,不给银子,给度牒、会子各五成;五百亩以下者,只给贬值无用的会子。

    此外,官田收租,头会箕敛,引发阶级冲突。在公田回买过程中,少地或无地农民虽然牵连较少,但在后来的官田经营中,他们也深受公田法之害。主事官吏为了邀功受赏,或是多报回买的田数,或是高报公田的等级。等到官田实际经营时,这些上下其手所造成的账面缺额,就只能由租赁承佃的农民来补足。

    但是公田法实施时间虽短,却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大宋又赢得了一丝苟延残喘的本钱。即便淳祐帝宣布废除公田法,将公田归还给原来的田主,以期望这些豪强能够感恩戴德,帮助朝廷抵抗蒙古。但

-->>(第2/5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