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修订版《圣国田亩制度》 (第4/5页)
于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
废除满清鞑子的一切剿饷、练饷等田赋附加税,废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羡、底串钱、局费、书差费、房费、差费等杂费。
郑绩看到这里,不由暗自盘算自己的田地应缴多少田税。自己家有8口人,有私田220亩,已经算是超出了总数100亩,因此,前面的100亩按照粮税100斗,银税50钱计算,这样看来,税收比交给满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点,不过,因为若是真的废除了以前满清官府的各类杂税附加税,却又比满清官府时期实际缴纳的要低得多了!
不过,自家后面的120亩,则按12倍的3倍,也就是36倍计算,要缴纳粮税360斗,银税180钱,也就是36石,18两银子。
郑绩不由倒吸一口气,幸好自己还只是超出12倍,若是超出3倍5倍的,实际算起来就是要缴纳10倍20倍的田税,岂不是还不如不要这田来得好。
想到这里,郑绩明白,这是估计是王府特意制订的政策,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积过多的田地,放租谋利。
田亩制度的第三部分,则是规定田地租金的标准。
制度中提到两类租田。一类是王府的公租田,一类是民间的私租田。
所有租田,均不需缴纳押金,也不得层层转租。所有租粮,全按定额租制,不允许按分成租收取,也不得自行折算成银两收取。所有缴纳租粮,若需折算成租银,则必须通过乡税务所进行兑换。
而公租田,由地方县、乡政府相关机构认定是否有资格进行租耕。优先照顾无地,少地农民,但严禁转租。
还是以中等水田每亩为计量单位,公租田的租金,大约为实际收成的四分之一收取,每亩收取租谷8斗5升。私租田当然由地主和租户自行协商,但不能超过实际收成的三成半。
第四部分,则是土地丈量和清算高利贷。
其中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一切祠堂、庙宇、寺院、书院、善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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