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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三章 准备起行 (第5/6页)

的出现,这可从大明臣子奏议中即可看出,“臣闻国初未尝有巡抚,宣德间始设于南直隶、河南、山、陕,今则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秩皆都御史也,方领制置之权,腹里则兼转运之职,手持敕旨以便宜行事”。将上述两文比照,可知,宣德时巡抚手持敕旨,其职衔上方加“钦差”二字。之后,大凡由皇帝特派奉敕旨(或敕书)处理大事的官员,其职衔前皆冠以“钦差”二字(简称为钦差),如“钦差总督军门”、“钦差巡按御史”、“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等。大明“钦差”制的特点,一是正式命名“钦差”,体现了皇权**得到高度的强化。御音曰钦敕,御使曰钦命,因而“钦差”比“特使”更能体现皇权**的特征。二是“钦差”的职掌、权限规定更加具体、细致。

    钦差的钦封职能是十分复杂的,但一般都有权力的象征物,如秦汉“钦差”持“节”,大明钦差奉“敕”等。另外,从“特使”到钦差,也反应了钦差赵来越受到重视,其权力也渐大、职责渐重、地位日隆、影响愈深,这与皇权逐渐强化是一致的。

    在大明常规官僚体制中,各级官吏的职掌、权限、升降奖惩等都有较为固定的程序,而“钦差”则显得模糊,富于弹性和变化性,加之“钦差”之间的个体差异,使得难以找到“钦差”的内在规律性。然而,将“钦差”放在常规官职中对比考察,“钦差”有其共同的特性。

    1.自主权。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中除皇帝外,其他角色均无多大权力,一切权力均由皇帝一人控御。比如,最底层的县令的任用升降多由皇帝亲自面试过目,而县令的生死更不是一般官员所能定夺的。除帝王之外,各级官吏都受制于人,没有自主权。而“钦差”不同,他们往往被皇帝赋予自裁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在政制中是独特的。如汉武帝建元三年(前138 年)“遣严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太守稍一犹豫,严助就下令斩一司马,太守只得服从命令。有时,“钦差”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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