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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章 如此真相 (第2/7页)

国的法制,比起同时代的西方国家,不但是差得太远,连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也是赶不上的!

    葛毕氏与其夫葛品连于彤郅十一年结婚后,租住在举人杨乃武家的出租房内。这段时期,葛品连每日去豆腐作坊做工,时常夜宿店中。葛毕氏闲来无事,时常向举人出身的杨乃武求教读书识字,有时还在杨乃武家一同吃饭。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次年夏天葛氏夫妇搬走。

    葛毕氏容貌姣好,杨乃武举人出身,二人这种关系在当时委实有些过于亲密。一开始杨乃武之妻大杨詹氏健在,街坊间尚无流言;殆至彤郅十一年九月,大杨詹氏难产去世。而杨乃武与葛毕氏“同食教经”如故,流言于是渐渐泛滥四起。

    杨乃武与葛毕氏之间的“奸情”。日后成为刺激市井文化娱乐消费的“长效春药”。但二者关系之清白,应该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葛品连闻知流言后,曾多次夜潜回家在房檐下监视,并未窥见二人有进一步的逾越之举;其次,当年刑部否定了浙江巡抚衙门对二人存在“奸情”的指控,这说明,穷浙江巡抚衙门之力,也未能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二人的“奸情”。

    但市井间的流言,却成了杨乃武葛毕氏冤案的导火索。葛品连病故,其母沈喻氏被人“提醒”,怀疑其死于谋杀,盘问葛毕氏无果后,即向余杭县衙申请验尸。在一连串的不符合“标准”的验尸程序之后,得出葛品连疑似砒霜中毒而亡的结果。余杭知县刘锡彤又在街坊间闻知杨乃武与葛毕氏的流言,遂断定葛品连确系被人毒杀,冤案就此成型。

    不得不说,大乾朝对于“民为邦本”这一条还是相当重视的,其“圣谕”高度强调“州县所司,不外刑名、钱谷。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大乾律法规定:州县官必须在受害者或被害现场或尸体发现处亲自并及时验尸。若因其延误而使尸体发生变化,妨害验尸结论,该州县官将被处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县官因公外出,则邻近地区州县官有责任代其验尸,无正当理由拒绝代为验尸者,将降官三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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