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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26趁早死了这条心吧 (第2/5页)

奴隶主安排的与奴隶的婚配,奴隶可以拒绝,但不得超过三次。

    奴隶主若要求奴隶与自由人通婚,奴隶需无条件服从。

    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任何情况下,不得通婚。

    未经奴隶主许可,奴隶不得离婚。

    奴隶劳动生产所得,全部归奴隶主所有。

    善奴所得的赏赐及馈赠,可归奴隶所有,善奴为奴超过30年,且善奴所有的财产超过奴隶的购买价格时,经过奴隶主的认同,可获得赎身。

    奴隶的直系亲属,在奴隶主首肯的情况下,享有财产的继承权。

    奴隶主破产,奴隶的一切财产权均归奴隶主所有。

    奴隶转卖,奴隶的财产在奴隶主允许的情况下,可带走。

    奴隶在奴隶主首肯的情况下,可以生儿育女,奴隶的子女,是隶属于原主人的新奴隶,为善奴。

    奴隶与自由人的子女,为自由人。

    自由人与善奴通婚,需在购买善奴后。

    善奴在善奴与自由人婚配后满30年,经配偶允许,可获得自由,但终生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善奴与自由人婚陪后,若生育子女,可在自由人首肯的前提下,重获自由。

    未结婚的奴隶之间不得或通奸。

    奴隶未得奴隶主许可,不得非婚生子。

    奴隶与奴隶结婚生养的孩子,为善奴,但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为恶奴。

    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由自由人抚养的为自由人,由奴隶抚养的,为原奴隶主的善奴。

    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由日裔奴隶抚养,为恶奴。

    奴隶对不是自己抚养的孩子,不享有任何的探视权及其他权利。

    奴隶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括起来如下:

    奴隶主有自由买卖奴隶的权利。

    奴隶的一切财产及劳动所得归奴隶主所有。

    奴隶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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