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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A2000规则(2) (第12/16页)

所触及,是该队员使球出界。

    第34条运球

    341定义

    3411当在球场上已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员将球掷、拍、滚或运在地面上,并在球触及另一队员之前再次触及球为运球开始。

    当队员双手同时触及球或允许球在一手或双手中停留时即运球结束。在运球的时候球可被掷向空中,只要队员用手再次触及球之前接触地面。当球不与队员的手接触时,队员可行进的步数不受限制。

    3412队员偶然地失掉球,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

    3413下列情况不是运球:

    ·连续的投篮。

    ·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

    ·从其他队员的附近用拍击球来试图获得控制球。

    ·拍击其他队员控制的球。

    ·拦截传球并得到该球。

    ·只要不发生带球走违例,将球在两手之间抛接并在球触及地面前允许在手中停留。

    342规定

    在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除非他在球场上已失去了对活球的控制以后,由于:

    ·投篮。

    ·被对方队员触及。

    ·传球或漏接,然后触及了另一队员或被另一队员触及。

    第35条带球走351定义

    3511当队员在球场上持着一个活球,其一脚或双脚超出本规则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动是带球走。

    3512在球场上正持着一个活球的队员用同一脚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脚(称为中枢脚)保持着它与地面的接触点时为旋转。

    352规定

    3521确立中枢脚

    ·双脚着地接住球的队员可以用任意一脚作为中枢脚。一脚抬起的瞬间,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在移动中或运球中接住球的队员可以按下述要求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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