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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A2000规则(3) (第12/18页)

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522规定

    5221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2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中,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3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3罚则

    5231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个单一的技术犯规('b')。

    5232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的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的犯规罚则(见如下第5234款),比赛应以跳球重新开始。

    5233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b83款所描述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5234在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之前发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56条(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章一般规定

    第53条基本原则

    53l在比赛的任何时候,不论球是活球或死球,每一位裁判员都有独立宣判犯规的权力。

    532对某一队或双方队可能宣判许多犯规。不管罚则如何,应在记录表上给每一起犯规的违犯者登记一次犯规。

    第54条队员5次犯规

    541一名队员不论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已发生了5次,应通知本人并必须立即离开比赛。他必须在30秒钟内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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