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网址改成为 m.011bz.cc 请牢记

第311章:多生福利多??? (第4/8页)

嫁者罚为官妓。

    金良想起后世那些寄生官僚们扒房拆屋、抄家灭门、强制拘留孕妇、强制大月份引产等灭绝人性、惨绝人寰、天理不容、丧心病狂的行径,气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种断人子嗣生孩子没的事情,金良不走那个所谓盛世的歪道,他积极顺应国人多子多孙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人间正道,规定道:

    一个女子必须要生两个孩子以上,只生一个孩子,每年罚社会抚养费一百钱,直至生两个才免除罚款;

    孕妇肚里的宝宝亦是一条生命,亦受大汉律例保护,若有人跟孕妇生气斗殴致使孕妇流产者,一律视为杀人罪,特别是各级官吏,不准因为收税、罚款等狗屁行政狗屁执法而伤及孕妇,若是有官吏伤及孕妇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处杀人罪,重罪惩处,连举荐该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职。

    大汉还没有出现朱熹那个存天理没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礼教还未形成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妇女的禁锢也并不严厉。比如对妇女的再嫁,在当时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并不是丢人卑贱的事。这从刘兰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娘家后县令、太守遣媒说亲便可以得到证明,类似的情况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东卫仲道,再嫁匈奴左贤王,曹操用金璧赎回来后又允嫁董祀,虽两次改嫁却不减身价。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同归成都的故事,还传为美谈。所以暂时还没有“女子从一而终不能改嫁”的歪风陋习,这时候的礼法并不禁止“男子娶寡妇、寡妇再改嫁”。

    金良便在“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里添加一条道:夫妻成婚后一年内未有生育者,必须接受官府医疗检查,不论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须离异,让能够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须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妇另嫁,可获官府奖励。

    有的大臣家中多有妻妾,便举手问道:“贤霆公所说的‘生二个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个可获官府补助’,在下有些不明,我家里有六个孩子能否得到

-->>(第4/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