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网址改成为 m.011bz.cc 请牢记

第一六六章:刹加鑫 (第2/3页)

知道自己撞了人后的刹加鑫下车查看,现张悯倒地救助,因怕张悯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悯连捅十余刀,致张悯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刹加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民众联手抓获,随后被依法批捕,随后刹加鑫事件引了广泛的讨论。

    “婷婷,如果你以后有了车,在不小心的情况下,撞到了张悯,而且,张悯的伤情也并不重,你会怎么做?”云支先生问陈婷婷道。

    “那当然是赶紧把她扶起来,送医院救治了,这没说的,既然是我的错,再大的责任我也会承担的,这点,你放心好了,先生。”陈婷婷认真地回道。

    “那老兄,你同意你女儿的做法么?”云支先生又问一旁的陈老汉道。

    “嗯,同意,坚决同意,再怎么说,我们也是讲道理的家庭,婷婷要是付不起啊,我们老两口就是砸锅卖铁,凑钱也要把人家这个救命钱给补上。”陈老汉同样语重心长地回道。

    “其实,刹加鑫的这种激情杀人的行为,也并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出来的,所以他的这个案例,同样也并不具备教育范本的意义。”云支先生解释道。

    一句:“农村人,很难搞”。

    道出了,刹加鑫当时内心剧烈的心理斗争。

    同时也道出了激情杀人的本质。

    所谓的“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或本人自身原因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物极必反,走火便会入魔,每一个激情犯罪背后,都必然会有一个“火山型”人格,激情杀人既能杀别人

-->>(第2/3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