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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三二节 大乱之后有大治 (第3/4页)

方有社会,才能拥有一切。

    臣愿陛下,慎刑!”

    然后他表奏曰:“自我朝以降,太宗皇帝确立’三复奏‘和’五复奏’当可坚定实行。”

    唐太宗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或者奏了未批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和撤职。

    但对犯有“恶逆”(即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韦晞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实用可行的死刑方法,有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

    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不再是随报随斩。

    秋决还有一个好处,皇帝想要特赦时,那么有时间缓冲,杀的人可以更少。

    “死者不可复生,万一冤枉了,虽严咎有司亦不可辞其过也!”

    “因此,须当九卿画押,皇帝勾决!”韦晞掷地有声地道,引起了朝臣们注意,仔细聆听。

    所谓九卿画押,即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部审定,御吏台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

    每一个判处死刑的人,必须经过刑部尚书(武周朝为秋官)、刑部两侍郎;御吏台的御吏中丞及台院、察院两长官;再有大理寺正卿和两个少卿共九个高官一起画押,少一个人签名,这死刑就处不下去。

    九卿画押完毕,还得经皇帝在名字上勾决,皇帝不勾名字,也不能执行死刑!

    “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执掌刑律,可谓‘三法司’,遇重大案件,比方说谋逆之事,由三法司各出一员,遂行‘三堂会审’,俾使御史台不得独断!”

    “此律法,乃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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