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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与郡县制下的中国 (第10/15页)

守,哪怕只是表面上的。而由皇帝发中旨提拔的内阁大臣是会被士林中人唾弃的,甚至会作为道德上的污点,受到御史们的弹劾。这种相对民主的方法选出的内阁大臣,自然要比作为“传声筒”的军机大臣们要硬气的多。

    从内阁大臣到军机大臣态度的转变,折射出来的就是中央行政权力分配方式的转变。皇权不断加重,大臣手中的行政权被皇帝稀释。

    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央,行政权力总是在皇帝和以丞相为首的大臣们手中流转。虽然有着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官职,但是反映出来的本质依然是对各自权力的争夺,为的是维护自身现有地位或是为了摄取更高的权力,取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分配资格。

    而在地方上,看似古井不波的郡县制下,其实也隐藏着别样的精彩。

    三、郡县制与宗法制对行政权力分配的特殊影响

    (一)宗法制确立的必然性

    进化学上说人类是一种族群动物,这一点在相应的政治制度上也能得到体现。从原始社会的部落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家族,人总是习惯于和亲近的人生活在一起。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有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低下等原因,也有人内心深处畏惧孤独,渴望家人关爱的精神追求。

    在群居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部落、家族成为了构成社会的基础组织。于此现状下总结、发展而来的各项生活规范慢慢形成了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亦即是宗法制。

    宗法制是由调整部落、家族内部的各项生活规范、道德规范上升到国家层面,由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政治制度。这项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为社会现状所要求,是具有必然性的。

    宗法制虽然只在夏商周三代作为正式的行政制度为国家所推崇,但是由于儒家思想中“三纲五常”的要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客观上强调了宗族内部的上下尊卑。在这种思想和现实的双重要求下,宗法制这种制度一直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传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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