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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章 (第3/5页)

决做的情况说明称,仅能认定陈振对梁芳实施不法侵害,认定陈振强奸梁芳的证据不足。

    因为案发三年后,梁芳才指证陈振强奸,但陈振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证实。

    住在四楼的饭店员工董某、史某等人曾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但几名证人并没有作证听到梁芳喊“救命”的声音。他们陈述的事实是,从梁芳被xx后,张冬梅和陈振开始打斗后,才听到了三楼的喊声。但梁芳喊救命的声音,张冬梅听到了。据张冬梅自首后在警方的供述,当天零时左右,她返回宿舍,在屋子外面听到梁芳喊“救命、救命、不要、不要”,她冲进屋子,看到梁芳仰躺在床上,陈振压在梁芳的身上,梁芳还在反抗。陈振看到张冬梅进屋后,就从床上下来。

    张冬梅问梁芳:“是你自己愿意的,还是被强迫的?”

    梁芳一边哭一边回答“被强迫的。”

    张冬梅气愤当头,和陈振扭打在一起。

    梁芳是现场的唯一目击者,陈振先拿出菜刀,宿舍本身就带有可以煮饭的地方。

    因为张冬梅个子矮小,又是一个女的,打不过陈振。捡起酱油瓶子砸陈振。陈振随手操起一把菜刀,朝张冬梅身上挥。

    张冬梅拿酱油瓶子砸中陈振的头部,刀从陈振手中掉到地上,张冬梅捡起刀,朝陈振身上砍。“

    xx中院的判决书称,案发当晚12时许,住在四楼的员工董某被三楼的吵架声吵醒,听到楼下张冬梅喊着“太欺负人了”的话,后听到陈振呼喊救命,听到三楼有人从楼梯往下跑的声音。员工史某也作证称隐约听到陈振喊“你饶了我吧。”

    陈振后来被砍倒在地上不能动,脖子上被砍了一个很大的口子,地上有一摊血,因为梁芳和张冬梅不确定陈振是否已经死了,她们很害怕,就逃走了。

    判决书显示,据法医鉴定,陈振遭锐器多次砍击,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有三十余刀痕,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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