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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四章 二叔、三叔问计(二) (第6/6页)

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可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进行。

    二是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自驾车房车营地是旅游产业新业态、旅游消费新热点,针对自驾车房车营地主要集中城市边缘、观光景点的分布特点,文件提出三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重申强调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

    第二条,为有效防止自驾车房车营地运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强化了用地供应与规划管理、建设要求的关联要求,予以了细化,确保自驾车房车营建设与运营与所在地区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

    第三条,从规范管理和支持发展两个方面,明确了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的用途管理、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事项。

    三是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邮轮、游艇旅游属于新消费领域,正处于培育阶段,为支持其发展,按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文件提出两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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