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七章 屋内结界 (第3/5页)
界各有二种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为三种,即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又称单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为主,其余二种随缘别开。所谓“人同”,系指于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之界区内,僧众和合共住;所谓“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萨说戒之法。
大界之范围,以一伽蓝地之外界为最小极限,广至十里,乃至百里。结此大界,为欲令说戒等僧事时,使一聚之僧和集,无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显可见之山、河、树林等为界畔,称为界相。古籍当中举出树下、空处、山、谷、村界等十九种界相;又有其他书籍列举山相、石相、林相、树相、路相、江相、蚁封相、水相等八种界相。大界之形状,诸律所说亦不一,甚至以方形、圆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种为“结界五相”。此外,结大界时,界相内众僧会集后,久住之僧须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以为结界”之告白,此即称唱相。
戒场,僧中有犯戒之事端,为行忏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须会同四人众乃至二十人众,为避免僧之疲极,特结四方形之戒场,称为四方界相。此戒场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场,原是露地,其内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树;又因戒场仅系秉受戒法之处所,故以拣择精粗为主。
起初戒场结于大界之外,后因贼难而听许在大界内结。结界之次第为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先结大界,必须解去大界,再结戒场,次结大界。结界图(出自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于大界内结戒场,必先竖立三重之标相(见图)。
即戒场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围住,大界以自然界围起,外部四周之黑格为大墙,内部之黑格为小墙,最内部之长方形为戒场,内部之东北两面以小墙为标相,即小墙之下上(下即墙际,上谓地面)为自然界之体;南西两面之大墙内,若无标相,距大墙一尺八寸之远,以戒场之东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绳连起为戒场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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