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七章 屋内结界 (第4/5页)
小墙之外,大墙之内,称为大界。以小墙内院及绳标结戒场,称为“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以小墙及大墙结大界,称为“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大墙四周,称为“大界外相标”。又若大界与戒场并结,则于解界时,须先解大界,次解戒场,次第不得颠倒。
小界,恐因恶比丘等从中作梗而退废法事,故特限于某时所结之暂时界区。亦分三种,即为受戒、说戒、自恣等三种情形而结者。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为自恣事,下至五人圆坐。
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为遮难而临时所结之界,称为小界,无范围、形状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场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结法,亦准前可知。总之,摄僧界之自然界中,就处所而言,有四种不同;就范围大小而言,有六种差别。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种,再加上戒场,即成七界。
又作不失衣界、不离衣宿界。即划定一范围,避免比丘动辄违犯离宿之过;然亦可视为以此特定范围限制比丘不可违犯此过。离宿,意指比丘离其三衣而宿;若划定一特定范围,则于此范围内即可不须时时携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羁绊。波罗提木叉三十舍堕法第二条即为离宿之规定。亦分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种。
即规定结界食物之贮藏所、许可烹煮食物之界区,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称为净地(或称净厨);于此区域内煮食,即不犯此过。其实际作法,分为通结与别结两种。如欲解除上述之结界,则如结界时,亦须经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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