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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3 (第14/16页)

件寄来了,我们几个人都各有一份,因为我们都是「共谋共同正犯」。

    检察官在里头写道:「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女朋友关係,并已论及婚嫁。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并令告诉人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智伟为李逸平,而使告诉人与汤智伟为性交行为。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性交罪,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令被害人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意图;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性交,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未婚夫,那与她性交的行为就无罪,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配偶」。

    「至于刑法221条强制性交之成立,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女交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相绳…」

    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不能再继续抽插。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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