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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3 (第15/16页)

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性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

    或「诈欺」

    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在头髮上和脸上採集到精液,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性交行为,阴道没有撕裂伤、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是要怎么告强制性交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浓精灌进子宫的羞辱感,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複描述多次,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性交,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刑法没有诈欺性交罪;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干一次5000还是10000?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妓女!夜店迷姦王「李宗瑞」

    衰就衰在他把性交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人酒醉时性交,也有趁机性交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和他做爱,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性交,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1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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