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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弱国外交】 (第4/5页)

公事,来春再赴津等因”,将事情暂时搁置,目的是“指望促进所有使馆希望看到的结局———在中国与秘鲁之间,谈判成一项条约。

    “总裁息怒。”李鸿章战战兢兢道。

    萌总裁发了一通脾气之后,叹口气道:“我知道发脾气没用,就是恼火,我们即便没有强大的海军,对这小国构不成威胁,他们就不怕华国强大起来,不怕死?”

    “小邦只顾眼前利益,再说,这都是清廷遗留的问题了。”李鸿章劝慰道。

    第三轮谈判举行,双方的争辩仍十分激烈。

    葛使在英国驻北京使馆翻译梅辉立和美国领事沙逊等外交官的支持下,气焰嚣张、狡执异常。

    沙逊致美国国务卿卫三畏的信函中提及双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李鸿章拒绝初步协定冠以按中文的意思表示是一项“条约”的那种名目。第二,写入最惠国条款。第三,写入上校葛尔西耶的如下建议,即:在被派往秘鲁的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中国承担立即签定移民协定的义务。第四,李鸿章坚持目前谈判着的这项初步的协定、协议或条约,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废除并不使中国政府承担于将来缔结任何条约的义务。”

    于是沙逊领事在中秘代表之间斡旋,他向李鸿章表示“秘鲁政府是视谈判的结果才来批准(有关移民问题的)特别协定的,因此除非缔结条约,中国肯定会失去由此特别协定所带来的利益”并提出“以仅规定自由和自愿移民为内容的美国条款来代替有异议的移民条款”的建议。

    最终说服了顽固的葛使,中秘双方最终签定了《中秘会议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

    专条与条约的签定都为华工争取到相当的权益。如专条中规定:……又各华工合同若无送回字样,合同已经期满,该工人无力自出船资,有愿回国者,秘国应将该工人等附打往华船上送回,船资一切无须工人自备,秘国自行料理……条约中对华民有利的几款如下。

    因此,“中秘条约的签定可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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