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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新故事的标题01 (第7/9页)

伯尼的市属公寓,曾在马克汉普敦的维尼尔法院被指控欧斗和盗窃罪(1954年卷宗第892号)。

    我随即赶赴现场,发现了克里斯廷芭尔京的尸体,时间是晚上八点三十七分。死者十八岁,住迪福特帕尔瓦大街的朱伯尼特雷斯胡同。尸检报告表明被害者的胸部被创,系由一把长刃刺杀而亡(报告随信呈上)。

    约翰丹尼森很快赶来了。他是从约有一百五十码外的公用电话间那儿来的,情绪十分激动。他告诉我当晚曾约好与死者会面,意欲陪她参加马克汉普敦市政厅的舞会。他们要去维卡拉基巷口的汽车站,打算搭乘七点四十分的公共汽车进城。这时,突然在巷子附近的灌木丛中跳出一个男人,此人面目在黑暗中无法辨认。他从后面给死者一击后立即逃亡。

    经过进一步的询问,丹尼森自愿提供情况说,他认定凶手是查尔斯帕克。我对这个青年人亦有所闻,他住在迪福特马格拉街的河滨巷,曾於上次大审中被控犯有蓄意伤害罪(1954年卷宗第493号)。丹尼森声称,帕克两度因他与死者的关系公然对他以武力相威胁。我有理由认为死者禀性怪癖,轻浮放荡。

    尸体运走的工作安排妥当后,我邀请丹尼森随我一同去警署。查尔斯帕克也在那儿。金帕探长记录了他的陈述,我们到那儿时他正好就要讲完。

    两人一见面,都摆出了一副跃跃欲斗的架式。为了他们的自身安全,只好把他们分别关进单人牢房。

    从金帕探长的笔录中得知(笔录一并呈上),帕克是在七点四十分到达警署的。(我的实验结果表明,可以用十分零二十秒从犯罪现场跑到警署。)帕克陈述的大意是:他当晚与死者约会,准备一起去马克汉普敦的开罗电影院去看电影。他们在前面维卡拉基巷的汽车站的路上下面我也无须赘述了,先生,把两者的供词比较一下,实际上是完全相同的。

    帕克向金帕探长表示,他坚信丹尼森就是凶手,并说丹尼森曾三次殴打过他。

    鉴于这种情况,我对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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