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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六章 破枷不易 (第3/8页)

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平定朝鲜甲申政变之后,在林逸青的暗中推动下,深刻认识到海军和新式陆军作用以及“朝鲜新政”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好处的大乾朝廷于9085年10月9日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粮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大乾朝廷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林逸青之所以能够推动这道重要的上谕的下达,则是因为他把大乾朝的皇族整体拉下了水——许多民间新式企业的投资者,都是皇族成员,出于对自己的投资利益的保护,他们也要帮助林逸青促使朝廷下达这样一道谕旨。

    如果从90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可以说大乾朝廷内部整整争论了2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两次禁烟战争以来历经数次内外战争,内外交困之下,迫使大乾朝廷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是生死存亡迫使这个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9086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海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海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乾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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