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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庭审(2) (第3/6页)

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田仁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综权、李实正组成,书记员郭饶担任本庭记录。海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锋剑、宁远出庭支持公诉。海滨市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凤英为秦明月的辩护律师。”

    宣读完庭审的组成人员后,便是依例询问秦良玉的身份。来到这个时空后,在看守所里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的连番提审,对于这些问题秦良玉已经能够对答如流。

    这些问题无非就是秦明月被捕前的姓名住址之类,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之类,何时收到的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之类等。

    接下来是依法询问秦良玉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申请回避。在得到秦良玉不回避的答复后,便开始宣讲作为被告人的权利。

    如自辩权;提供证明自己有、无罪,罪重、轻的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察的权利;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亘长而又繁琐的介绍和询问过后,接下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之一的宁远站起身后,清了清嗓子,因为面前有话筒,所以不用刻意抬高音量,他的声音也能回荡在整个审判大厅。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3】97号。被告人秦明月,女,23岁……”

    “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4日被海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刑警支队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明月于2013年2月14日9时许,在其居住地海滨市潼关路6号18别墅区9号被刑警查获。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12份。”

    “经海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总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缴)。经查,存放毒品的别墅,属被告人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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