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规则(1) (第10/18页)
。
58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
59有权对这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6条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61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62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生效,
当裁判员批准比赛结束时他们的权力结束。在比赛时间结束时,经主裁判员的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以及他们和比赛的联系。
63如果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交详细的报告。
64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者报告该事件。
65如果在第4节或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的大约同时或正好之前发生了犯规,作为执行罚球的结果需要有决胜期,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的信号响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并相应地予以处罚。
66任一裁判员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宣判。
第7条裁判员:发生违犯时的职责
71定义
由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造成的所有违例和犯规是违犯规则。
72程序
721当发生违例或犯规时,裁判员应鸣哨并同时给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见裁判员手册,第7章手势和程序)。
722罚球或投篮成功后或当球
-->>(第10/1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